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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告

栏目: 交通事故报告

2023-08-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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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告(篇1)

一、事故概况

20xx年XX月XX日12点50分,XX公司XX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XX公司XX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XX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xx年XX月XX5日12:55:28,XX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XX公司XX厂房发生火灾。XX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XX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XX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X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p300仪器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谢武俊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可以说明他是在12:50左右“到达”现场,其真正起火时间现场并没有任何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建筑材料是以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并且一遇见高温就能融化、自燃并伴生浓烟。

生产现场铺设地毯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类似这样多油雾的磨齿间内,空气中的油雾浓度相对较大,铺设地毯不利于消防安全。

3、建筑结构违反消防要求

无消防通道,无通风口,完全在半密闭的恒温间内,再次密闭成一单独空间。这样的建筑形式导致内部空气不能有效流通,高温后极可能引起易燃物质自燃,并有毒烟雾不能及时、有效、快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据查,XX室当班工作人员XXX部测试组——XXXX的证词材料中,提到是“XX月XX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XX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我立即关闭附近电源”。

2、经过现场勘察,可以确认XX机的电机部分已经完全烧毁、融化;相邻的电路设施也是完全烧毁。

3、空气压缩机邻近的铁皮墙面油漆与其他过火地方的墙面油漆完全不一样。是一种重度烧毁的迹象。

4、由XX机至平台,一路过火迹象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四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并有监控录象可以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XX公司及XX分公司、XX部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生产区内吸烟。

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XX公司XX火灾事故起火点为:XX室后,XX机起火。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20xx~7000℃。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20xx~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XX公司XX火灾是XX室后,XX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20xx~7000℃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XX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XX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XX管理部根据XX企(20xx)XX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XXXX办公室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报告(篇2)

1.诉讼主体复杂。

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

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

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

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

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

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

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

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

调解34件,占4.2%;

撤诉25件,占3%(见图一)。

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

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

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

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

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

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

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

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

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

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

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

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

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

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

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

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

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

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

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报告(篇3)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交通事故报告(篇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报告(篇5)

人才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泉;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发展人才才是硬道理。可是,每当年底也成了企业最“动荡”的时期,因为年底是人才流失的高峰期。或是个人原因或是企业问题,企业面临着大大小小的人事变动。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也许对于普通员工你不以为然,但是一个普通员工足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力。所以人才流失绝对不是一个轻松的问题,试让我们去分析一下人才流失的缘由。

一、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

人才流失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会给留下来的员工造成心理上的消极影响。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的知识型员工的离职可能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或商业机密的泄露。而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离职,企业可能无法立刻找到可替代的人选,可能导致企业关键岗位的空缺,这势必影响企业的整体运作,甚至可能对科技企业形成严重的损害。员工非正常离职的成本到底有多大?美国《财富》杂志曾研究发现:一个员工离职以后,从找新人到顺利上手,光是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薪水的1.5倍,如果离开的是管理人员则代价更高。员工欲离职前一段时期士气低落绩效不佳花费成本,招募新人需要成本,训练上手需要成本,万一员工带走技术与客户,投奔到竞争对手那里则是更大的成本损失。

企业发生人才流失现象,不管人才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离开企业,在人们不清楚原因的情况下,将会造成多种猜忌和传言,这些都将对企业精心塑造的形象带来损失。特别是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经常会在其他员工中引起强烈的心理冲击,这会导致员工对领导管理能力的怀疑,导致内部人心涣散,从而削弱和影响企业的凝聚力和人员的士气,严重的甚至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解析

流出的人才一般不外乎三种出路:一是去待遇更好或者允诺升职的企业,二是暂时性的下岗,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者改行,三是个人创业。我国企业的优秀人才选择离开,一般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对自己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不满意

在一切以商品交换方式作为基本交易准则的社会里,薪酬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员工的薪酬决定了他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关系到他的生活质量与活动空间,关系到他的一切一切。因此,员工的薪资问题始终是一个员工极为看重的问题。薪资与福利方面的主要问题有:薪资水平与外部同行业、专业相比较,不具有竞争力,从而导致企业在薪资方面的吸引力降低。待遇的内部公平性存在问题,付出与得到不相平衡。员工期望的基本的薪资待遇以外的更多方面的生活保障没有得到落实。

2.对所承担的工作缺乏兴趣

没有人喜欢平庸,尤其对于那些年纪轻、干劲足的员工来说,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和成功的满足感,比实际拿多少薪水更重要。一个员工努力工作,希望得到晋升,或者希望能做更有乐趣和挑战性的工作却没有机会。员工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自然会选择离开。

3.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不满

员工对上司的满意程度与员工流动存在着很强的相关度。当员工对其上司不满时,其流动倾向就会增加。具体表现比如:管理者能力不足或品德欠佳,就会难以令员工信服,则员工大多不愿久留。如果管理者不讲究工作方法,对于工作绩效不佳的员工不加以指导,却只在其犯错误的时候加以指责或者批评,批评员工不是就事论事,而涉及到员工的性格及其他问题,就会引起员工的反感情绪,当压力过大,将工作当作一种负担时,则会考虑离开企业。

4.对企业的目标缺乏认同

企业留不住人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根本的原因就是员工对企业的认同问题。认同问题实际上存在一个程度问题。简单讲就是认同的程度高低问题。至于具体的认同内容和方面则包括了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诸多方面,比如对待遇的认同、发展空间的认同、人际关系的认同、企业前途的认同、内部文化的认同等等。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低是诱发流失的最根本原因。

5.缺乏优秀的企业文化

很多人是感觉到自己难以融入这个企业而选择离开,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文化不统一,整个企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良好风气。沟通与协调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工作交流少,相互合作少,一些有助于工作的信息未能很好地共享,从而使员工感觉自己好象很孤立,好象和这个企业没有什么关系一样。

6.对个人职业生涯的考虑

当员工在企业中感到自己有合适的工作,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的时候,往往是工作最稳定,最有效率的时候。但随着企业的发展,个人贡献率的提高,员工对企业会有新的需求,如对薪酬的需求、职务和职位的需求、技术技能提升的需求、荣誉的需求等,如果企业对员工的合理需求不闻不问,员工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人心思走。年轻的高知识人群,以及有较高技能的人员则是企业或行业人才流动的主体人群。

7、其他方面的因素

员工的流动与其自身所追求的生活方式有关。有些人喜欢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不喜欢单调而稳定的生活方式,喜欢多变,此外,对生活方式的偏好很可能造成员工对他所在的城市或社区不满,从而选择流动。另外员工流动还可能是因为家庭因素,例如,由于照顾父母的生活、子女的学习或配偶的工作而造成的流动等等。

三、企业留住人才的措施及策略

现代企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发展,关键靠人才。企业要留住人才,必须在用人机制、体制上作较大的调整。要针对人才流失的原因,制定相应措施,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我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完善用人机制。

1、企业要提供公平合理的、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一,要让企业内员工与同行业员工相比,其所获薪酬是公平合理的。

第二,要让员工与公司内其他员工以及员工自己所做的贡献相比,其所获薪酬是公平合理的。对于薪酬的发放,核心层次员工可实行年薪制,由公司经理与其进行面谈商定。对贡献特别大或对公司前途有重要作用的,公司还可以另外发放年终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及精神上的激励。骨干层次员工,按业绩挂钩方式或职位层级支付薪酬,使薪酬制度化、透明化。对比较特殊的,可以在终了进行半透明的激励(必要的可参照对待核心层次员工的措施)。对一般员工,则采用完全公开、透明的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式,按市场价格和方式核算、支付薪酬,形成内部竞争。

2、合理地使用人才是留住人才的最好方法。在人才的使用中要时刻注重对人才群体或个体进行心理分析,给员工以公平的晋升和发展机会。许多员工对薪资和待遇很满意,但却因为看不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发展机会,尤其这种消极的预期是因为组织不公平的晋升制度和结果所导致的,因而会选择离开企业。在掌握员工心态的基础上应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节作用,做到留人先留心;同时要将企业的发展、岗位的需求与企业人才群体和个体的素质、技能相结合,知企识人、知人善任;在应用中还要注重绩效考评对员工的激励、促进作用,良好的激励手段也能刺激人才在企业与岗位上实现个人价值,从而起到一种留人的作用。

3、要为员工的生产、生活、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清洁、舒适的环境能使员工在工作中产生愉悦、舒适的感觉,保持良好的心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环境不仅是指自然环境,同时也是指人文环境。好的人文环境会让员工有一种家的感觉,因此公司要注重人文环境的营造。要制定统一的团队合作行为守则,使员工与员工之间有一种协作、沟通的精神;同时要制定优秀团队的标准,并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定期考核。还要关心员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除他们工作的后顾之忧。

4、当员工为企业贡献青春、贡献聪明才智的时候,企业也应为员工发展作积极的谋划。首先可以根据员工的业绩、技能、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因素,选择不同的工作岗位或本岗位不同的工作任务给予工作轮换,员工轮岗时要吸收新岗位的知识,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其次,在提拔任用时,要控制提升速度,要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提拔太慢,影响员工积极性;提拔太快,没有发展空间,使员工产生发展到顶,另谋发展的想法。

第三,对各部门不同员工,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即使同一个员工,对其不同的发展时期也要有不同的发展策略。要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最后,在进行培训和提拔时,可以优先考虑内部员工。这样既能稳定员工队伍,又能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同时又能激励本人和周围员工。

四、结束语

“企业不怕人走,也不怕有能力的人走,怕的是出现人才断层,怕的是没有一个适合人才成长与发展的土壤。”员工的离职与跳槽虽然看上去是个人行为,实际上更多时候却是企业问题行为的折射。如同环境的恶化会造成水土流失一样,企业人才环境的恶化就会造成人才的流失。人才流失最终都会归结为一个关键问题,即雇用和保留你最宝贵的人才,同人才流失和更换相比,哪一种成本更高的问题。实践表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宝贵人才的流失和更换的成本远比保留这些人才所花费的成本更高。因此,择好人、用好人,留住人永远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之本和不二法门。

交通事故报告(篇6)

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辩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7月20日彬县人民法院作出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责任人全部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则不应要求被告再次承担由第三人已承担过的责任。由于(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的误工费予以判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及其25%的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另外(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予以判处,残疾问题已经解决,况且原告还得到了一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补助费,不但生活自理能力不成问题,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至今被告也未收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或书面通知。故原告因第三人伤害产生的各项赔偿,已由第三人承担,被告只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未赔部分的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劳动期限为4月1日至203月31日,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且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此案应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原告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即双份赔偿。故被告认为其只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未赔部分的补偿责任之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被评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原告原月工资为710元,且于4月19日被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5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补偿金,因被告不是在原告正常工作期间,故意克扣、拖欠原告工资,而是发生交通事故,正在处理期间,故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原告因工伤第二次住院,住院期间医疗费1563.3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3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的70%,即210元;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原告劳动期限为20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该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无需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伍级,被告应依法按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42元分别支付原告2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60586元。由于原告停工留薪期为1年,故该期间的护理费由被告按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计10950元;由于原告被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故应由被告从203月1日起按20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支付原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连胜强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520元;

二、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连胜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

三、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连胜强第二次住院期间医疗费1563.30元及住院生活补助费210 元共计1773.30元;

四、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连胜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950元,并从年3月1日起按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支付原告连胜强生活护理费(判决生效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1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7573.30元,以后逐月支付);

五、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586元;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一、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此前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该办法已经废止。)说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职工是因工、非因工,均有权享受一定的劳动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明两种索赔方法均可行,只是受理的单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报告(篇7)

____年__月-日晚-点__分,__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__月-日晚-点左右。__-出租车公司驾驶员__开出租车行至__到__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__大学新校址。__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__大桥到__路再上__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__,__-人,年仅__岁。当晚__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__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__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____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 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__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__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安全行车 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拓展阅读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交通事故报告(篇8)

x年xx月x日晚x点分,xx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xx月x日晚x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xx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xx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x人,年仅xx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x总、x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远离车祸”是我们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警训。经过此次惨痛的教训后,希望我公司广大驾驶员从心底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更要时时刻刻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注意行车安全,这用生命换来的教训,必须扎根于每位驾驶员的心中,警钟长鸣

交通事故报告(篇9)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

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警提示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交警提示

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交通安全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确保行车安全。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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